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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设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须注明“融资租赁”字样,不得含有“金融租赁”字样 一、境内股东要求 (1)最近 3 年连续盈利; (2)最近 1 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 30%; (3)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 80% 以上; (4)信用记录良好; (5)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,最近 2 年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。
二、境外股东要求 (1)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 500 万美元; (2)可用于长期投资的净资产规模大于本次投资额; (3)最近 1 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 30% 。
三、新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(1)注册资本符合《公司法》的有关规定,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; (2)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,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; (3)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。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参考经营业务范围 (1)融资租赁业务; (2)租赁业务; (3)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; (4)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; (5)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; (6)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。
前海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申报材料 1、申请书; 2、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; 3、合同、章程(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); 4、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、注册登记证明(复印件)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); 5、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; 6、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; 7、三名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; 8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; 9、场地使用协议书(原件)和房地产权证明(复印件),目前可入驻前海商务秘书公司; 10、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,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。 有相关问题及建议欢迎您踊跃留言,我们会尽快予以回复; 以上信息由财海汇财务代理有限公司提供最终解释权; 您也可以来电进行咨询13537694302黄经理;0755-28440205公司总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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